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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文章摘要:“假央企”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样的“套路”你了解吗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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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事关私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假央企”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样的“套路”你了解吗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
在5起典型案例中,即包含“中铁中基供应链”集资诈骗案件。该案中,“假央企”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假借私募基金非法募集资金78.81亿余元,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38.22亿余元。此次典型案例通报中,揭示了更多细节,对私募行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谎称具有国资背景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
首先来看“两高”通报的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孟某注册成立中某中基集团。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
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
在宣传中,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
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中铁中基集团成立于2015年,穿透多层股权后的实际控制人为农村教育发展中心,而成立于2010年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农村教育发展中心旗下公司多达上百家。从股权结构上来看,打着“中铁”之名的中铁中基集团与知名央企“中国中铁”无关,是典型的“假央企”。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被吊销。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公司罚金1亿元
2019年8月,投资人薛某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其购买的檀某、洲某私募基金产品到期无法退出。同年10月,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2020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以孟某、岑某、庄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202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庄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发现的私募基金托管银行未尽职履责、国有企业对外合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两家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某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202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穿透各种“伪装”严惩私募基金犯罪
作为典型案例,“两高”也给出了关于该案的意义及说理,对后续各级检察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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